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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24-05-02 20:4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之中,为合同法所规定或认可,是合同法本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同时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作为合同法立法、司法和实施所应当遵循的最高法律准则,它的基本内容包括:

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加以干涉。平等原则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二: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凡平等的主体间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缔约合同,合同的内容应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也就是说,除了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外,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是等价有偿的。合同正义原则与平等原则密不可分,可以说合同正义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失衡或根本不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即可认定违背了合同正义。违背合同正义原则的行为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显失公平而变更或撤销的行为等。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和禁止性的规定外,当事人对如何进行可以自由曲一选择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里所说的自愿就是私法自由的表现其中包含着: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决定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的自由、选择交易对方的自由、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当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遵守国家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前提条件。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市场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因准备不足、谋略欠缺而造成的风险应作利益上的安排,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得失。这种安排与“均势”即双方利益均衡相称,“均势”在于从利益的量和质的方面使一方和他方近似相等,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公平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在具有合理性的约定内容或约定条件下的利益衡量或利益安排”。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价值在于: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贯彻公平理念;衡平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确定违约责任应以实现实质公平为价值目标;公平原则是合同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通过公平原则实现社会正义。

4.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第三,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性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性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