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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时间:2024-04-17 14:36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是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现合同法规范功能的基点和起点。

一、平等、自愿与公平原则

1.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即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不存在不平等的特权。

2.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交易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交易方式、地点和时间等方面的自由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理地分担风险。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缔约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做到:

1. 内心真诚地相信对方的陈述;

2. 善意、友好地对待对方;

3. 及时将与对方订立或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对方;

4. 保证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各项条件不失公平;

5. 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与法不悖,行为后果具有合法性。该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订立合同及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要求对方做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承诺;不能订立使自己承担过多风险的合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不公平的合同义务;不能订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 合同订立及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消防验收等。

3.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表意行为、合同成立的行为、合同履行的行为等均应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