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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4-04-29 19:05

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自类属于民法以来,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规范形式,并在总体上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只在某些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领域,采用强制性规范。

二、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根本原则有: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 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就是基于契约自由而产生,并作为契约法的基本原理而存在的根本性原则。简言之,即契约应当如何约定于当事人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得干涉。为了实现上述内容,该原则又具体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即缔结契约的产生、变更和废止,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任何人不得干预他人的契约关系,破坏契约自由的精神。二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为维护社会的利益与法律秩序,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序良俗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此外在缔约程序和方式上还应当公正合理,尽可能的保护弱者的权益,尽可能的实现机会平等,在衡量当事人的权益之时要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

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信赖保护。当事人应信赖彼此间的约定与承诺,并以此作为行动的依据。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或撤销其约定或承诺。二是信息真实。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都要向对方充分而真实地披露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三是条款适当。任何一方给对方的条件都要是公平的,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谋取自己的利益。四是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向对方提出过分的要求。

3. 公平原则

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强调一方权利与对方权利之间的对等性强调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一是等价有偿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均衡;二是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依据正义公平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可以做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4. 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就是只要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予以保护。在现代社会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益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就必须一方面鼓励交易另一方面也必须对交易进行适当干预限制交易主体只享有形式上的自由而实质上并不享有自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交易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也才能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