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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时间:2024-04-18 20:19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的内容如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和一切合同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分别是:

1.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自愿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和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2.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究公平、诚实信用。

3.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义务。

5.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这是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不得违反。

因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依合同约定处理纠纷的原则。这一原则并非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遵循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