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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

时间:2024-04-16 10:49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关系中处于服从者的地位,而在刑事关系中处于追诉者的地位,也正是由于这些不同才使我们把分别反映它们的那部分合同法律规范从基本原则中区分出来,分别归属于合同法或刑法。在订立合同时,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也不管他们相互间过去有什么隶属关系,甚至不管他们相互间过去有什么交易关系或其他关系(如一方为另一方的老客户或老关系人),他们作为交易双方都是平等的当事人,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样的,谁也不应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市场经济中,尽管某个主体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或特定的经济实力而影响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某种合同,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平等原则的理由。

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又叫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它是民法所追求的“私法自治”价值目标的必然产物,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由于民法规范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故它不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它极力鼓励当事人实现个人利益,让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合同法在诸多具体制度上无不体现着“自愿”的精神和要求。

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追求利益的均衡性、合理性。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5条第2款规定:“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当事人不应当接受。”该原则的含义包括:(1)在确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时应当追求利益均衡和合理。(2)如果格式条款有明显不公平之处,则一方不得接受此条款。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并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社会良好道德心在法律上的表述,它在合同法的规范构成中具有重要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

五、合法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因为任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仅无效,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