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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含义有哪些

时间:2024-04-26 11:5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含义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一方以压倒对方的优势来订立合同,也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当然,这种平等原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平衡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综合国力,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原则在中国的合同法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和作用。公平原则作为民事立法中的一种价值取向,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一方面它可以为法官进行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提供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它有利于矫正正义在特定情形下的弊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理确定民事主体之间的风险、责任和利益;

(三)确定争议和纠纷的正确解决程序。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守信就是严守诺言,说话算数;忠于事实真相。所谓“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信用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严守诺言、善意而不欺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恪守信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并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应有的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都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指导功能;二是约束功能;三是补充功能。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第一,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第三,照顾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第四,遵循诚信原则的交易习惯。

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并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来从事非法的或者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交易活动。“不违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之一。“违法”一方面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所不允许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了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内容大致包括:政治国家公序;市民、农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他人人格尊严;家庭道德关系准则;其他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私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一方面它为个人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了一种伦理道德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它也为国家权力干预个人私域提供了正当性理由和依据。由于公序良俗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