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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

时间:2024-04-18 11:00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合同法立法、解释、适用、研究以及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也是对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它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统帅合同法的具体规范,对合同法的解释、理解以及争议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凡在行政计划体制下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行政指令合同、行政划拨合同以及内部层层加价的超额转售合同,都是违背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应一律宣布无效。

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缔结合同自愿;第二,成立内容的自愿;第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愿;第四,选择合同方式的自愿;第五,合同违约责任的自愿承担。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秉持诚善,信守诺言。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为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四、诚信原则

又称“信守契约之原则”,在债的领域内信守契约之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只是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一致,禁止虚伪不实和隐匿真相的行为。包括善意、守信两个方面;前者指缔约时不存在诈欺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后者指除家与商号因常有业务往来情形而有互相信任关系者外,缔约人应互相担保他方为自己所提供的各营业情报为自己所能提供者。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和公共秩序一般合称“法秩序”,二者共同构成国家统治者以及国民行动的上限:对国家统治者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即不得以公权力从事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对国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即有权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多种活动。

以上五项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合同的准则。它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