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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几项?

时间:2023-11-20 20:2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不只存在于具体合同之中,而是规范所有合同关系的普遍性原则。以下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建立在“契约自由”思想基础上的.

体现在: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双方自愿约定;

(4)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履行合同自愿.当事人享有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原则是贯彻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该老实忠厚,讲求信用,不得欺诈对方,也不能欺骗自己;在订约以后,应信守诺言,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在发生纠纷时,应主持公道,合理解决纠纷。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诚实的信用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之。法律确认当事人在订立合履行合同时应当秉持善意,讲信用,不欺诈;以诚相待,切实履行义务;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在损害他人利益时承担赔偿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行为真实、善意、诚信、合理对待他人。 当事人应保守必要的秘密、通知等。诚实信用原则为合同的履行规定了广阔的义务领域.如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规定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即要求利益的均衡配置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它是民法中“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它是当事人行使自由意思的界限和基础.是实现合同正义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它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之中.是合同法制度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诚实守信.不欺诈;在履行合同时应信守诺言.不失信;发生合同纠纷时应秉持公正和合理解决纠纷的态度.不逃避责任或实施恶意行为。